醫藥網8月16日訊 今年4月,《藥品管理法(修訂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修訂草案》)第二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?!缎抻啿莅浮窋M規定,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。
在審議中,這一條款引起激烈爭論。有觀點認為,網上醫療診斷日益成熟,不應完全封死網上銷售處方藥;也有人認為,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是方便老百姓的必要舉措,但要開列負面清單,麻醉類等藥物可禁止在網絡平臺銷售;更有人士呼吁,通過完善電子處方和電子簽名、大數據跟蹤等信息手段,允許網上藥店經營處方藥。
按照慣例,《藥品管理法(修訂草案)》將再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進行表決。
網售處方藥將何去何從?8月14日,法制日報社在京舉辦網售處方藥監管與規范座談會,邀請業內專家學者就網售處方藥如何監管等進行探討,并積極建言獻策。
網售處方藥存在安全隱患
近年來,網上買藥愈發成為潮流。
據媒體報道,2018年,阿里健康平臺成交額達到400億元,平安好醫生平臺成交額也達到30億元;京東此前曾披露旗下京東大藥房過去3年藥品品類收入年復合增長率超過300%。
顯而易見的是,網上售藥確實方便了患者,滿足了社會需求,而且藥品品種供應打破了地域限制及醫生用藥局限,可以促進醫藥行業的經營和發展。
但不可否認,網絡售藥在帶來便利的同時,也存在諸多不規范銷售行為:無處方可買處方藥、處方藥也搞“滿減促銷”等亂象夾雜其中。
中國非處方藥協會市場營銷專業委員會助理主任、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副秘書長馬光磊指出,藥品不是普通生活用品,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,網售處方藥必須謹慎對待。
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雪倩坦言,盡管網售處方藥便利了不少人,但目前的情況是各大售藥網站在網售處方藥時雖設有審查環節,可即便沒有醫生處方,也能審核通過,對沒有醫學知識的普通患者而言,其用藥安全存在巨大隱患。
那網售處方藥為何仍備受青睞?究其原因,一方面是市場需要,藥店要經營,另一方面,患者也有需要。
需盡快出臺網售藥品管理辦法
在研討中,專家普遍認為,對網售處方藥不宜“一刀切”。
但下一步如何規范網售處方藥?
鄭雪倩建議,一方面完善相關立法,在《藥品管理法》修訂后,盡快出臺網上銷售藥品管理辦法,讓藥品生產企業、銷售者、醫院等主體有法可依。另一方面,出臺相關技術規范,制定技術標準,明確網上售藥流程、網上審核及網上銷售目錄。
在馬光磊看來,必須加強頂層設計,比如需要對藥品生產者、經營者、網絡銷售平臺等主體界定清楚,而且要進一步明晰政府應當承擔哪些責任、如何追責保障網售藥品安全。
“憑方銷售是基本邏輯,打破這個邏輯,藥品安全就無從談起。因此,解決網售處方藥安全的核心是解決好處方管理?!瘪R光磊說,目前全國已有不少省份提出,要建立省級處方流轉平臺,這些都是很好的探索。
馬光磊同時提醒,網售處方藥無法解決藥品價格等醫改領域的所有問題,其主要任務還是解決因藥就醫的問題。為此,在頂層設計中要考慮三醫聯動(醫保體制改革、衛生體制改革與藥品流通體制改革聯動)問題。
此外,馬光磊還建議對網售藥品流程加強監管,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必須有執業藥師對消費者進行問詢,提供藥學服務,指導病人自我診療,指導患者科學、合理使用非處方藥;網絡銷售處方藥,更是必須要有執業藥師提供網上藥學服務,審核處方,指導安全合理科學地使用處方藥,同時建立藥歷,進行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和上報,開展藥物再評價等研究工作。
對于是否放開網售處方藥,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、教授、環球法律評論雜志副主編支振鋒的態度是:“既不要一刀切卡死,也不能無原則放開,要有一套科學的監管框架?!?/span>
“網售處方藥問題,實質上要處理好幾個平衡?!敝д皲h認為,首先是用藥安全和用藥便利的平衡。無論到醫院、藥店還是網上買藥,實際上就是處理便利和安全的矛盾。其次是不同經營主體的利益平衡。如果有網上零售藥品的話,可能涉及到現有利益格局的變化,尤其是網售處方藥,是對現有的醫藥零售格局的重大調整和沖擊,這些都要進一步考慮。
立法機關應避免歧視條款
此外,專家還就《修訂草案》中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”的條款提出了立法建議。
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趙鵬認為:“從這條的內容來看,起草者并未禁止處方藥的網絡銷售,而是試圖禁止第三方平臺銷售這種交易模式?!?/span>
2018年,國務院發布的《關于促進“互聯網+醫療健康”發展的意見》,明確規定“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、慢性病處方,經藥師審核后,醫療機構、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”。
在趙鵬看來,這一規定足以說明決策層面支持通過有條件地放開處方藥網絡銷售,鼓勵互聯網藥品銷售行業的發展,從而提升整個藥品零售行業的效率。
盡管如此,趙鵬對這種聚焦于限制特定商業模式的立法方式并不認可。他認為,法律應當聚焦于其意圖保護的核心價值來設定實質性的管制規范,只要經營者能夠滿足這些實質性的要求,選擇何種商業或者交易模式應當是其自由,法律不應當干預。
以處方藥網絡銷售為例,趙鵬指出,法律應關注如何保護消費者的用藥安全,要求處方藥的銷售必須是基于真實、有效的處方,同時,對一些特殊的藥品,還應當就倉儲和配送提出相應的要求。“通過法律設定明確的規范,并通過監管部門投入監管資源,嚴格執法來確保其獲得遵守?!壁w鵬說。
為此,趙鵬建議,立法機關調整現行的思路,避免對某種商業模式的歧視。“回到問題實質,去思考如何落實經營者合規經營的義務,如何賦予監管部門有效的監管手段并強化其對監管職責的履行,進而為藥品網絡銷售和物流配送的規范發